新闻中心

法治新闻 行业资讯 盛法公告 媒体报道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新闻 >
8月起电动车如此停放、充电将受罚 消防人士解读新规
来源:正义网  日期:2021年07月05日  
0

       8月起电动自行车如此停放、充电将受罚,消防专业人士解读新规

  6月25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日前,记者采访了消防专业人士,对此新规进行了解读。

  首先,什么是“高层民用建筑”?

  依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了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前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后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办公、商业、体育、医疗建筑等。

  “低于这两个高度的建筑不应被称为高层民用建筑,不在此次《规定》范围。”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科科长刘丙涛说。

  其次,什么情形下应当处罚?

  刘丙涛说,《规定》比较清晰地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在什么地方停放和充电的行为将受到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改正”四个字。“一般情况下,当执法人员初次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时,会要求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并在《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上签字。如果复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改正,那么就会触发处罚机制。”

  刘丙涛说,《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与之类似的规定,对于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第三,谁来罚,罚多少?

  《规定》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刘丙涛说,“也就是说,违反《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物业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规定》第十条提到,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规定》是否能彻底堵住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漏洞?

  刘丙涛说,对于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和充电的行为,此前公安部2017年曾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但此通告对于如何处罚并未做明确说明。”

  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火灾致人员伤亡的,有90%是因将其置于门厅、过道或楼梯间等部位。“《规定》明确了如何处罚的问题,将为执法人员提供法规依据和威慑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的发生。”刘丙涛说。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并未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可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室(户)内停放或者充电,对于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进楼的行为同样未做规定。”刘丙涛说,“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意识到,只要将电动自行车推回室内家中,就有发生火灾的风险,尤其是劣质、改装的电池,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

  第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如何建设?

  《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到,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治理非一日之功,也非单一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方通力合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刘丙涛说。


COPYRIGHT © 2021 北京盛法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工商合法注册企业

京ICP备2000406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22号  技术支持:海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