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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非常有价值的部门规章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日期: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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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现代渔业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出台的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意义和价值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水生生物保护乃至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水生生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循环和良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水生生物的生存情况也是评价江河健康状况的最终指标。落实长江保护相关制度,促进流域的绿色发展,其最终成果也要通过水生生物生存的状况得以体现。只有生物种群持续繁衍,生物多样性逐渐恢复,生物栖息地完整存在,才能证明流域保护的相关制度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挥了应有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攸关生态健康整体工作全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契合当前现实需求,即通过对水生生物的保护,达到对长江生态保护的目的。

  第二,对推动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生物保护和绿色发展,是对长江保护法的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中涵盖大量有关水生生物保护的条款,多次提到“水生生物”关键词,涉及生物栖息地、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捕捞管理等诸多与长江生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将长江保护法中的各项制度设计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原则、监测体系、保护计划、禁捕制度等,都是对水生生物领域的一次聚焦。它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分散的各类规定统一起来,不仅可以有效贯彻长江生态保护理念,还有助于促进长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征求意见稿》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要求为基础,对于我国长江流域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两项特色制度

  《征求意见稿》共6章33条,包括总则、调查监测管理、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利用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其中,确立了两项具有特色的制度:调查监测制度和水生生物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调查监测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所确立的长江流域生物保护调查监测包括三个方面:常规调查监测、专项调查监测以及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三个方面的调查监测体系分明、目的清晰,进一步促进了对长江流域生物生存状况的全面了解,对于及时调整生物保护工作重点,更加有针对性地落实生态建设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为了更好实现生物监测体系的高效率运转,《征求意见稿》在数据共享和应急监测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制度创新。其一,就数据共享而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了由农业农村部建立调查监测信息汇交共享平台的政府责任,并进一步提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相关数据信息。其二,在应急监测方面,运用预防型的环境理念,加大了对水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力度。《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事件,只要可能损害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就可以开展相应的应急调查和预警监测。

  第二,水生生物利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在水生生物利用方面,进一步落实了长江保护法中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规定,同时对特许捕捞和生态渔业发展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这有助于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前提下更好地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又促进绿色和协调的渔业发展。同时,《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因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的专项捕捞以及捕捞对象涉及洄游性物种或作业范围跨省级行政区水域的两种专项捕捞,建立了配额管理制度。

 

  完善建议

  《征求意见稿》出台对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针和相关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还有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

  首先,要完善建立常态化调查监测机制的规定。常态化的调查监测机制是推动长江流域长效保护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调查监测活动的常规化和系统化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细化应急监测的相关规定。比如启动应急监测的程序是什么,客观事件污染的危险性达到什么程度可以启动相关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应急监测的政府责任层面也需要增加相应内容,比如对于事后查明是由于应急调查工作失职而导致的污染事件,可以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理顺应急监测和常规调查监测之间的关系,对两种监测机制的范围和作用进行清晰界定。常规调查监测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普遍性工作任务,发挥着及时查明常规性环境问题的作用。应急调查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相关预警和评估工作。两种监测机制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

  其次,在生态渔业领域要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的实践。《征求意见稿》关于生态渔业的相关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长江流域大保护的理念既包含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又包括推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但《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思路仍按照传统水域承载力确定增殖量,忽视了生态渔业本身所具有的生态价值,不利于多样化生态渔业发展。应当在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面确立适应时代需求的绿色发展模式,通过发展生态渔业达到净化水质、合理控制水藻等生态效益。

  此外,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作为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仅有33个条款,可以不使用章节,使之更简洁。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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