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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蒙古落实动物防疫法增强应对风险能力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日期: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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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在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畜牧法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同步就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开展执法调研。

  在动物防疫方面,四川和内蒙古的相关企业有多谨慎?从检查期间的一个细节,就可以感受得到——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进入养殖场检查畜牧生产情况时,都要穿戴鞋套、经过消毒通道、对手机等随身物品进行消毒。即使经过这些程序,依然需要跟畜禽保持一定距离。

  四川省副省长尧斯丹在向检查组作情况汇报时说,畜牧生产风险隐患仍然存在。经过非洲猪瘟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检验,凸显出畜牧业抗风险能力还很脆弱,必须加强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增强畜牧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坚持把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防疫责任,着力在基础免疫、疫情排查、监测流调、检疫监管、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上下功夫、求实效。”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李秉荣在向检查组汇报贯彻实施畜牧法情况时说。

  

  及时修法与上位法衔接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为与上位法全面有效衔接,四川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修改了相应的法规、规章。

  四川对照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修改了《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横幅、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为法律贯彻实施打牢群众基础。

  内蒙古及时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工作,重点对动物防疫方针和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做好分区防控牵头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四川和内蒙古积极做好分区防控牵头工作,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四川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落实牵头省份职责,组成工作专班,牵头完成了西南区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推动西南片区防控工作深入开展。

  内蒙古加强农牧、卫健、林草、海关、市场等部门间协作,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防控合力。6月,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吉林7省市联合建立北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机制,签订框架协议,进一步强化省际间联防联控合作,共同推动落实非洲猪瘟分区防控措施。

  

  提高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对于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在多处作出专门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四川、内蒙古两地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

  四川建成投产了成都、遂宁等专业无害化处理厂10家,建成集中收集点60个,病死畜禽收集覆盖面达到14个市85个县,基本实现病死畜禽应收尽收、集中处理。同时通过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台账,对收集车辆配备GPS定位装置等设备,实现病死畜禽处置全过程监控。

  内蒙古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收集体系、拓宽补助范围,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计划到2025年底,盟市至少建设1家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国家级、自治区级牛羊、生猪调出大县建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推进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做好畜禽贩运车辆备案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这一规定,四川、内蒙古认真做好畜禽贩运车辆备案,规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四川在做好原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牛羊禽运输车辆备案的要求,并在“四川智慧动监”信息平台中加入相关电子化信息录入模块,通过检疫出证与备案信息关联使用,确保畜禽贩运车辆备案制度落到实处。目前,全省共备案车辆18248辆。

  内蒙古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监管力度,落实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的检疫制度,要求运载动物的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规范种用乳用动物引进,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理。全面实施备案制度,对动物运输单位、个人和车辆备案管理,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妥善保存运输信息,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来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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