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加以解读。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如下问题: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疫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等,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完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施行以后能更有效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为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其修订严格贯彻落实“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有利于降低屠宰成本,对猪肉价格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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