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在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之际通过的法律,体现了迈进“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决心,标志着“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共同构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是一部以“乡村振兴”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奠基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基石。对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总方针、总要求作出规定,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重要制度、重要机制固定下来,阐明了乡村振兴往哪走、怎么走、跟谁走等重大问题,是促进乡村振兴打基础、管长远、固根本的法律。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4月,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5月,组织召开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座谈会;7月,赴贵州开展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调研。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全面有效实施这部法律,推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一是因地制宜发展产业,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二是保障农产品供给,丰富和优化农业品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是提高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四是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五是加强村容村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六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七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八是大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融合。
栗战书委员长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建议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促进”二字,凸显了法律的重要特征,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的重要论述,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
法律确定的“促进”措施是全方位的,突出了乡村振兴中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六方面重中之重的举措。专章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等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等十方面的促进措施。
专章规定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六条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压实促进乡村振兴的法纪责任。
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例如,为保护生态环境,对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产业的转移,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措施;为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明确要求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这些都是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所必不可少的措施。
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书面征求了5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两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到2052条意见,制定了一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的良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在研究制定“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过程中,自觉落实法律要求,明确任务举措,主动用法律规范指导乡村振兴各领域工作。
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表示,深入学法,强化农业农村系统法治思维;完善立法,构建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全面用法,保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相关部门和地方人大结合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使乡村振兴促进法全面实施,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作者为《中国人大》杂志社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