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法治新闻 行业资讯 盛法公告 媒体报道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新闻 >
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日期:2021年08月09日  
0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等。基于此,银保监会发文规范、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有关业务,治理市场乱象。

  《通知》共7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应当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COPYRIGHT © 2021 北京盛法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工商合法注册企业

京ICP备2000406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22号  技术支持:海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