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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仲裁法拟规定:“临时措施”走进仲裁庭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日期:202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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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张晓娜)近日,由司法部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根据征求意见稿,新修订的仲裁法拟增加“临时措施”一节,将原有的仲裁保全内容与其他临时措施集中整合,增加行为保全和紧急仲裁员制度,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临时措施,并统一规范临时措施的行使。

  据了解,现行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其中2009年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此次修订增加了19条。包括总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等共8章99条。

  征求意见稿修订完善仲裁员的相关规定,在保留现有正面要求条件基础上,增加负面清单规定,同时明确了“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推荐名册”,体现出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还增加仲裁员披露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快速推进仲裁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者进行期间,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查明争议事实或者裁决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采取与争议标的相关的临时性、紧急性措施。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短期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申请其他临时措施的,仲裁庭应当综合判断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作出决定。临时措施作出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临时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增加仲裁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灵活决定质证方式,增加关于网络信息手段送达的规定,为互联网仲裁提供法律依据,支持、规范互联网仲裁发展。同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送达方式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系统可记载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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