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访学习交流,使我对司法体制改革有了更多了解,在今后工作中尤其是宣传服务于政法战线时,更能结合实际、结合地区差异进行客观报道。现就5个方面谈谈我的学习体会及相关建议。
原创:明兵 原文在2016年8月11日于民主与法制网上刊登
6月5日至25日,我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法国学习交流,满载而归,感触良多。中国法学会作为党联系法学、法律界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期,以符合条件的律师学者遴选为法官检察官主题,专门组团出访学习交流,不仅实实在在承担了法学会应有的职能,同时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之举。
此次出访学习交流,使我对司法体制改革有了更多了解,在今后工作中尤其是宣传服务于政法战线时,更能结合实际、结合地区差异进行客观报道。现就5个方面谈谈我的学习体会及相关建议。
严格的司法官遴选和准入机制
本次学习交流期间,无论是在法国国立司法官学院,或是在法国比较立法学会,乃至马赛大学,听到最多的就是法国司法官的培训。在法国,从事司法官职业,首先要具有法律本科学位,才能参加国家司法官统考,从考分排名中择优录取。录取后,要经司法官学院培训31个月,主要围绕“司法官职业所涉及的综合能力、案件必要分析和研判程序以及法庭发言、判决书起草、庭审过程控制及演练或公共关系沟通”等进行培训。同时注重理论培训与实践结合,最后再通过司法官学院的考试,才能成为真正的司法官。
整个法国共有8200名左右的司法官,而每年7000名必须要参加司法官学院的专项培训,其中既有专业知识的增补,也有案例研讨或阶段性专题培训,使司法官理论与实践同步结合,此举,不但能消除人长期在一个行业的工作疲劳,还会激发人不断思考和提高工作质量。
在我国,司法官在本科甚至专科毕业后,只要经考试通过,就成为了名义上的司法官。实质上可能缺乏社会常识,缺乏实践经验,缺乏理性思考及沟通协调等方面能力,即直接进入了工作状态。如此,难免导致判决漏洞、案结事难了等现象频出。因此,在我国,应完善司法官遴选和准入制度,完善在职司法官的各项培训制度,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错案与晋升关联制度。只有完善上述制度,才会促使司法官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实践中强化理论,在理论中探索实践。
最终,以严格的遴选和准入制度,确保每位被选中的司法官,都能完全胜任本岗位工作;以培训制度消除司法官工作疲劳和视觉疲劳;以考核制度和错案与晋升关联制度,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司法的公正判决;以此维护法治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群众百姓的切身利益。
严厉的惩戒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世界上任何缺乏惩戒措施的行业,均为没有公平可言的行业。因此,只要有行业的存在,或有不同岗位的存在,惩戒就是一种最好的约束机制。
法国对于司法官的惩戒,特点在于机构的建立。如法国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不仅承担了司法官的考评晋级工作,也承担了司法官的惩戒工作。首先,我们从该机构的人员组成来看:由法官和检察官共同组成,任命形式有总统任命,也有成员由参议院或众议院任命,还有律师由律协任命,乃至最高行政法院任命的代表以及其他行业代表。其次,在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法官,检察官均由工会选举产生,最终合为一体,职能主要负责司法官的逐级考评和错误惩戒。在惩戒原则上,特别注重6个要点:分别是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平等性、合法性、尊严性和谨慎性。
在法国,各行业都有罢工权,但法国的司法官没有罢工权。对于法国司法官的道德规范,可是涉及方方面面。如司法官的执业行为、个人家庭环境以及不良行为,或对律师的态度、对案件不公,或与当事人熟悉、接受当事人各种礼品,乃至个人的宗教信仰、对政治忠实程度,均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包括对案件无期限拖延问题,甚至对上司言语不礼貌问题,被当事人进行投诉等问题,都属于职业道德规范的领域。上述行为,一旦被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职业道德惩戒办公室查实,惩戒形式小到警告,大到革职,对受过惩戒的司法官,惩戒情况都会存入其档案,在其往后的晋升中均受影响。
对比我国司法官而言,在职业道德方面,需要规范的还很多。应建立职业道德规范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当事人举报核查机制,建立人大、纪委、法检两院、媒体等联合监督处理机制。只有从这些机制入手,再从职业道德规范下功夫,定能确保法律在阳光下运行,公正在民主监督中产生。
严肃的“认罪速裁”与当事人权利
对法国“认罪速裁程序”的认识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将有效的司法资源,用在重刑审判,或具有典型案件的审判中;另一方面侧重的是教育,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条文的讲解,达到当事人承认错误,如要求当事人把私贴乱画的墙壁清理干净,或对闯红灯行为要求当事人在十字路口协助执勤,对抢劫、偷窃行为认罪后,可将物还原主并进行协商理赔等等。这种处罚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维护了受害者的权利,还让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在法国,对当事人要考虑的4项重点不容忽视:一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清醒;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三是与司法官接触时,是否有当事人律师在场;四是在认罪前,可以进行10天的考虑等。对5年内罪行即可采“认罪速裁程序”及“协商理赔”,协商重点是当事人和律师及检察官的意见必须统一,最终,由法官出具裁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应。
“认罪速裁程序”和保护当时人合法权益方面,在我国,前者有借鉴价值,该形式既能将轻微案件达到速裁,还能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又能起到案结事了之效。
严谨的审判机构管辖权争议处理
法国的审判机构分为两套:一套是行政审判机制;另一套是普通审判机制。行政审判源于1800年,在拿破仑时代而设立。目前,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涉及两大职能:一项职能是负责行政审判;另一职能是负责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经1950年和1987年两次改革后,现在的行政审判分为三级,共有1837名左右行政法官、42家县级行政法院、8家上诉行政法院、1家最高行政法院。其审判的行政案件为两大类型:一是合法性的裁判;另一项是行政决定的裁判。
法国普通审判机构分为四级,主要负责民事、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普通法院为307家,大审法院165家,上诉法院36家,最高法院1家。而主要审判力量,基本集中在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同时,法国还有一家纠纷处理法院,其职能主要负责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处理,其人员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共同组成。鉴于此,根据我国现有司法资源,可参照法国纠纷处理法院的组建模式,组建一家纠纷处理法院,以便群众百姓在诉讼中对案件性质进行确定。
严实的律师行业管理及培训教育
法国律师行业起源于1200年前,目前整个法国有161家律师协会、6万多名律师执业,其中2000多人为外国国籍。在法国,所有律师必须加入当地律师协会,律师的管理与惩戒,均由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协会分为两级:一个是各省大区或市的律师协会;另一个是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协会由80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为会长负责制,一般配备两名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和成员,均由选举产生。法国律协主要有3项职能:一是代表法国律师行业;二是代表本行业和国际交流合作;三是维护本行业利益及权利。同时还负责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定,统领行业工作,及本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成为法国律师的途径是:首先要具有法律硕士学位;其次要通过考试,才能进入当地律师学校培训,时间为18个月,培训以理论与实践结合。具体分为6个月的理论培训、6个月的社会组织实践、6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然后,再通过律师学校考试,方能获得执业许可证。取得执业资格者,律师协会根据情况进行推荐,或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在正式执业前,必须在当地上诉法院进行宣誓,才能穿上律师袍,成为真正的律师。
在法国,律师不能从事商业活动,也不能在其他行业兼职,更不能代理与被代理方利益有冲突的案件。律师与客户间必须签订代理协议,代理事项及代理费用均要明确,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当事人或案件中的证据、录音、通话等均为保密事项。法国的律师完全注重的是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特别是法国的律师学校和18个月的培训考试,值得称赞。在我国,想从事律师,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有律师事务所接收即可申请律师执业证。这种形式缺乏专业理论培养,缺乏驾驭复杂案件的能力,缺乏对各行业情况的了解。只有逐步解决、完善上述问题,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及惩戒力度,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法律的捍卫者。
建议加强政法系统公共关系建设与沟通
本次赴法国学习交流,体会最多的就是法国的司法官培训,特别是对司法官培训内容中的公共关系沟通,个案的媒体回复与应对,或发布相关信息及新闻通报会的掌握,以及司法官到新闻传播学院进行互动等,其目的是要司法官具有应对媒体的能力,掌握公共关系沟通的规律。对此结合我国实际来看,尤其是结合部分基层政法部门来看,在公共关系建设与沟通方面,目前依然处在闻媒色变状态,更谈不上如何与媒体沟通及互动,对此,我作为一位从事10多年的政法媒体人,深有感触,例如对于一个案件的报道,并不仅是媒体出版需要的素材,更是为了给社会关注群体的一个回应。这种回应,如果及时准确,既能消除关注者的各种猜疑,又能使案件的进展在阳光下进行,也能弘扬执法者的公信力。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一是要让执法宣传者与媒体产生有效的互动,主要是让媒体人与执法宣传者的岗位产生临时对调,双向进行轮岗,以此使媒体人在轮岗时了解政法宣传的重点,让政法宣传干部充分掌握媒体内容的产生流程及审核流程,最终以轮岗形式产生互动,促使政法媒体真正成为传播政法新闻的主阵地;二是加强对全国政法宣传干部的媒体素养培训,特别是基层政法宣传干部的媒体素养培训,以及强调共产党员及公职人员应增强社会监督的责任意识;三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案件,敢于主动纠错,敢于主动回应,对回应方式及回应时间,既要把握火候,更要掌握技巧,使政法媒体不仅成为政法战线的宣传主阵地,同时也成为政法系统与社会群众沟通的桥梁纽带。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国司法部门的各项培训,还是惩戒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或是“认罪速裁程序”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乃至审判机构管辖权争议处理和律师行业管理及培训教育,都是根据法国国情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具体到加强我国政法系统公共关系建设与沟通的建议,更要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各项制度,逐步改善现存问题,逐步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既要注重学习借鉴,又不脱离实际国情;既要注重开拓创新,又不偏离司法为民原意;应以马拉松的耐力精神,使我国的司改成效让群众受益,让社会进步,让国家稳定发展。
(作者为《民主与法制》社社长助理、民主与法制网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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