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在2021年5月18日于新华网上刊登
现代都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成为不能忽视的安全隐患。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25日,曹某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的晒被区域,被10岁男童林某从10楼公共走廊窗户处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经厦门市公安局嵩屿派出所民警上门调查核实,林某述称其扔下楼的窗户把手来自于公共走廊窗户的窗台上。曹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35天。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因过错造成曹某受伤,为侵权行为人,然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曹某的受伤虽系林某从高空抛下窗户把手所致,但案涉窗户把手在案发前系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以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监护人赔偿曹某损失16460.42元;物业公司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偿赔偿责任,即3592.08元。
法官说法
对高空抛物伤人案件的处理,从最初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到最终确定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经民法典整合,最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禁止高空抛物。(二)在能够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强调公安机关介入,以公权力调查确认侵权人的义务;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侵害公民财产、健康、生命权益时,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四)对经公安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公平、及时补偿受害人的原则,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确认侵权人的,可以追偿。(五)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小区建筑物和生活秩序的实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也是侵权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而本案的焦点在于“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是否需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形式”。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物业是否违反保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法官建议,物业应当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安全秩序;加强宣传教育,让居民充分认识到高空随意抛物的危害,特别是敦促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内部处罚以及技术监控手段,消除个别人的侥幸心理,遏止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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